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批判法律史專題討論
Doing Critical Legal Histories 
開課學期
103-2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學系  
授課教師
陳昭如 
課號
LAW5032 
課程識別碼
A21 U420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二3,4(10:20~12:10) 
上課地點
法研2 
備註
與研究所合開。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15人 
Ceiba 課程網頁
http://ceiba.ntu.edu.tw/1032LAW5032_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這是一門批判法律史的實作課程。不同於描述鋪陳法律制度規範沿革的法制度史典範,也有別於將法律視為社會依變項,並將自由資本主義化、西方化視為必然路徑的演化功能主義法律史典範,批判法律史認為(包括法律在內的)概念與範疇與社會現實與意識之間存在相互建構的關係,著重探究法律意義的動態性,並且關注法律如何合理化、又如何被用以挑戰不平等權力關係,以及此挑戰的可能性與不可能性。在這樣的觀點下,法律以外的文本、官方之外的社會史料成為研究的素材,典型的正式法律文本(法規範條文、函示決議、訴訟文件…)以及官方檔案(立法討論、修法草案…)也仍將是有用的史料,但是研究目光投注的對象不只是其中的官方行動者、法律人,而且更關注常民與民間運動者的角色、西方法律霸權意識型態的作用;所要探究的不是法律的「正確解釋適用或制訂」或「西方化是否成功」,而是在歷史的縱深中理解法律的意義如何在實踐中被做成,並且剖析權力關係的作用。所有在本課程中提出的研究主題,都必須是在上述的觀點之下展開。所關注的不平等權力關係可以是性別、種族/族群、階級等單一群體,也可以是交錯的群體關係。
本學期的課程將以「倡議的法律史」為主題,動手追尋一個「可用的過去」(a usable past),讓當下的行動與過去相連,也讓過去為現在所用。倡議的法律史有兩層意涵:一是為了倡議而做的法律史(legal history for advocacy),例如為了論證婚姻僅限一夫一妻的違憲性,考察法律上婚姻制度之「原意的歷史」與「變動的歷史」;二是倡議本身的法律史(legal history of advocacy),例如書寫廢死運動的歷史,探究在不同歷史脈絡與結構條件下的廢死運動法律策略,評價其意義、貢獻與侷限,以作為思考廢死運動行動策略的參考。為使重要史料的運用訓練成為可能,也為了促進戰後台灣的歷史研究,並且避免研究的時間範圍過長而淪為欠缺深度與思考性的文獻整理,修課同學所提出的研究題目時間範圍限定於1945年之後的台灣。
修習本課程的同學,將「從作中學」,透過問題發想、研究文獻回顧、資料收集與分析、組織論文架構的過程,最終完成一份倡議的法律史作品。每週的課堂就是研究論文撰寫不同階段中的分享與發表討論,特別是透過不同類型史料的蒐集與考證分析來練習法律史的基本技藝。


 

課程目標
訓練法律史研究論文寫作的能力 
課程要求
修課同學必須於開學第四週,提出初步的研究主題構想,說明如何、為何選擇該主題、所欲使用的理論概念,並於第五週開始,於週日晚上之前將該週的研究進度與資料,上傳至CEIBA網站。每位同學皆須參與課堂討論、於課堂上提出個人研究主題的報告,並且負責評論另一位同學的報告。
期末報告以8000-10000字為度。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每週一 15:30~17:30 
指定閱讀
請參見課程進度與指定參考書 
參考書目
• Robert W. Gordon, “Critical Legal Histories, 36 Stan. L. Rev. 57
(1984);
• Symposium on Gordon's “Critical Legal Histories,” Law & Social
Inquiry, 37(1): 147-215 (2012)
• 畢恆達,教授為什麼沒告訴我(台北:小畢空間,2010)
• 周婉窈,台灣歷史圖說增訂本(台北:聯經,2009)
• Jeith Jenkins(賈士蘅譯),歷史的再思考,(台北:麥田,2006)
• Marc Bloch(周婉窈譯),史家的技藝(台北:遠流,1989)
• Eric J. Hobsbawn(黃煜文譯),論歷史(台北:麥田,2002)
• Peter Burke(江政寬譯),歷史學與社會理論(台北:麥田,2002)
• 王泰升、黃世杰,追尋台灣法律的足跡:事件百選與法律史研究(台北:五南,
2006)
• 薛化元主編,台灣歷史年表. 終戰篇(台北:國家政策研究中心,1990)
• 薛化元,戰後台灣歷史閱覽(台北:五南,2010)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No.
項目
百分比
說明
1. 
期末書面報告 
50% 
 
2. 
課堂討論與研究投入 
30% 
 
3. 
課堂成果報告 
20%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第1週
  [批判/應用/倡議的法律史]
參考閱讀:
* Robert W. Gordon, “Critical Legal Histories, 36 Stan. L. Rev. 57 (1984)
* Symposium on Gordon's “Critical Legal Histories,” Law & Social Inquiry, 37(1): 147-215 (2012)
* Alfred L. Brophy, Introducing Applied Legal History, 31 LAW &H IST. R EV. 233 (2013)
* Estelle B. Freedman, “When historiography meets legal advocacy: Abortion, Sodomy, and Same-Sex Marriage,” in Feminism, Sexuality & Politics (2006), 175-195.
 
第2週
  [倡議的法律史]
* 陳昭如(2014),〈父姓的常規,母姓的權利:子女姓氏修法改革的法社會學考察〉,《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3卷2期,頁271-380。
* 陳昭如(2014),〈打造墮胎權 ─ 解嚴前墮胎合法化的婦運法律動員與權利構框〉,《中研院法學期刊》,15期,頁1-76。
* 陳昭如(2012),〈改寫男人的憲法:從平等條款、婦女憲章到釋憲運動的婦運憲法動員〉,《政治科學論叢》,52期,頁43-88。
 
第3週
  [為了倡議的法律史]
指定閱讀:
* United States v. Windsor - Amicus Brief of Historians for Windsor
* Brief of the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Historians and the American Studies Association as Amici Curiae in Support of Respondent Edith Windsor
* Brief of the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Historians and the American Studies Association as Amici Curiae in Support of Respondents Kristin M. Perry, et al.

參考閱讀:
* Webster專號,The Public Historians, 12:3 (1990)
* Chauncey, George, “ ‘What Gay Studies Taught the Court’: The Historians' Amicus Brief in Lawrence v. Texas,” GLQ: A Journal of Lesbian and Gay Studies, 10:3(2004), 509-538
* Chauncey, George, “How History Mattered: Sodomy Law and Marriage Reform in the United States,” Public Culture, 20:1 (Winter2008), 27-37)
 
第4週
  [發問:研究主題的選擇與評估]

* 畢恆達,教授為什麼沒告訴我 (2010)
 
第5週
  [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在學術地圖中定位的文獻回顧] 
第6週
  [從易處著手的歷史考察:立法院公報] 
第7週
  [訴訟法律動員的遺跡] 
第8週
  [行政游說動員的遺跡] 
第9週
  [法律人怎麼說?學說史的考察] 
第10週
  [倡議團體的紀錄] 
第11週
  [從報紙看社會] 
第12週
  [政府檔案知多少] 
第13週
  [其他的證據] 
第14週
  學期報告(一) 
第15週
  學期報告(二) 
第16週
  學期報告(三)